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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911执保951号
申请保全人:中泰恒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
被保全人: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昆纬路**。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中泰恒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保全人无财产可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8)鲁0911民初3672号
案件的保全。
审判员 卢兴柱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邹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