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岱商初字第174-2号
原告泰安恒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天津通港航道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恒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92元,减半收取68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11846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