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执103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垦利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14日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垦利区。 被执行人:山东东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垦利区胜坨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734727671T。 法定代表人:**睿,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东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河口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黄河口高新技术企业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MA3Q4W0N3N。 负责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鲁0503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9月0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7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东东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河口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河口支行1531××××3617账户内的资金404070.79元至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账户:6228××××7964。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