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5财保35号
申请人:***,女,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垦利区。
被申请人:山东东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734727671T。
法定代表人:**睿,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东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河口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黄河口高新技术企业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MA3Q4W0N3N。
负责人:***。
申请人***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东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河口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账号15×××17中的存款300000元。***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为该诉前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东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河口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账号15×××17中的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保全费2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菲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