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03财保73号
申请人:***,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垦利区村民,现住。
被申请人:山东东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东营市南一路与莒州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734727671T。
法定代表人:**睿,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东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东营市河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债权420000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东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东营市河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债权4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620,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0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