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03民初2548号
原告:***,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垦利区。
被告:山东东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垦利区胜坨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734727671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孙某某、被告山东东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某某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