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523执异14号
案外人:广饶滨海学校,住所地:广饶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方花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饶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广饶县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方花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饶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广饶滨海学校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后在进行书面审查期间,案外人广饶滨海学校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在执行异议案件审查期间自愿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与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广饶滨海学校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门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