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方花卉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东方花卉有限责任公司、广饶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523执107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方花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饶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广饶县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委员会主任。
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523民初36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广饶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农高区支行账户37×××56上的存款480986.45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指定收款账户(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账号:31×××29)。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