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791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02月26日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与被告东营市红星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大王集团有限公司、***博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东方花卉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鲁0523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鲁0523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页中被告***的身份证号“370523196905262747”补正为“370723196905262747”,性别“男”补正为“女”。
审判员 李美芹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吴小艳
书记员崔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