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791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住所地:广饶县兵圣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164968480P。
法定代表人:梁永光,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东营市红星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刘集后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55245730X。
法定代表人:郭长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大王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政府驻地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28614777N。
法定代表人:李来玲,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凯博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南郭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MA3DBTFT6K。
法定代表人:王新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东方花卉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政府驻地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06366821H。
法定代表人:郭长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郭长文,男,1968年05月0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申请人:隋福兰,女,1969年0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与被申请人东营市红星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大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凯博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东方花卉有限责任公司、郭长文、隋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于2021年0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东营市红星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大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凯博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东方花卉有限责任公司、郭长文、隋福兰银行存款19000000元,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红星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大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凯博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东方花卉有限责任公司、郭长文、隋福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0000元。
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1年02月20日起至2022年0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美芹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武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