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0305执恢931号
山东东方花卉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的山东东方花卉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方花卉有限责任公司实现执行案款5000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山东东方花卉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07)临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