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民初2309号
申请人:***,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斌,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东方花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06366821H。
法定代表人:郭长文,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山东东方花卉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东方花卉有限责任公司在×××××项目工程款×××元。
冻结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国岳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