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方花卉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东营市红星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执8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住所地广饶县兵圣路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164968480P。

负责人:梁永光,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东营市红星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刘集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55245730X。

法定代表人:郭长文,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大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28614777N。

法定代表人:李来玲,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凯博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南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MA3DBTFT6K。

法定代表人:王新亮,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东方花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06366821H。

法定代表人:郭长文,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郭长文,男,1968年05月0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与被告东营市红星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大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凯博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东方花卉有限责任公司、郭长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鲁0523执7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523执8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东亮

审判员  李学海

审判员  燕 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常辉

书记员王健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