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民初1553号
原告:青岛海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西镇第一工业园,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81553958219Y。
法定代表人:高思友,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男,汉族,1976年9月8日生,住胶州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阳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厦门路御花园小区10号楼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990096176。
法定代表人:邓坤,职务总经理。
被告:青岛北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87号福林大厦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02766716213p。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延平,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蕾,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阳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青岛北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海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青岛海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匡建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