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1274号
原告:青岛傲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05729503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阳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厦门路御花园小区10号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99009617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北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87号福林大厦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66716213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傲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阳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青岛北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傲雄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傲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青岛傲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 敏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亭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