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9698号
原告:青岛傲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中云南方家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阳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三里河厦门路御花园小区10号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郑坤,总经理。
被告:青岛北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福州南路87号福林大厦16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青岛傲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阳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青岛北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青岛傲雄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傲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