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北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青岛傲雄贸易有限公司、青岛阳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9698号 原告:青岛傲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中云南方家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阳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三里河厦门路御花园小区10号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郑坤,总经理。 被告:青岛北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福州南路87号福林大厦16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青岛傲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阳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青岛北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青岛傲雄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傲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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