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齐鲁软件园发展中心有限公司与山东新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91民初1798号

原告:济南齐鲁软件园发展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新泺大街1768号齐鲁软件园大厦B座A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26207924U。

法定代表人:王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山东才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宗青,北京天驰君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新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胜利东街以南金马路以东华都写字楼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66652766Y。

法定代表人:王述坤,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济南齐鲁软件园发展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软件园)与被告山东新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新海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鲁软件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殷宗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新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齐鲁软件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山东新海公司向齐鲁软件园支付租金184010.59元(租金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山东新海公司向齐鲁软件园支付违约金11018.56元(以7360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自2019年12月31日暂计至2020年7月31日,嗣后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10406.5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自2020年1月24日暂计至2020年7月31日,嗣后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代理费8856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山东新海公司负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齐鲁软件园与山东新海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编号:YJY2019-B-016),合同约定齐鲁软件园将位于济南高新区××街××号××大厦××座××层××房××租赁给山东新海公司,租赁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租金=租赁面积×租赁期限×1.26元/平方米•天,租赁面积为400.11平方米,租金总额为184010.59元。双方约定山东新海公司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结清全年房租的40%,即73604元;在2020年1月24日前,结清剩余60%,即110406.59元。根据合同第十条第3款约定,“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每逾期一日按未付租金总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8款约定,“一方违约除按上述约定承担责任外,还须承担对方因主张权益而发生的律师代理费、车、差旅费等”。另外,合同还对双方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作了约定。齐鲁软件园已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山东新海公司实际使用,但经齐鲁软件园多次催促,山东新海公司仍一直拖欠租金,至今未向齐鲁软件园支付过任何租金。综上所述,原山东新海公司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齐鲁软件园按照合同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山东新海公司却未依约支付租金,严重损害了齐鲁软件园的合法权益。现齐鲁软件园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山东新海公司未作答辩。

齐鲁软件园向本院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山东新海公司出具的《申请》、房屋权属状态信息表及《委托代理合同》等证据,山东新海公司未予质证。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起,山东新海公司即租用了齐鲁软件园的涉案房屋。2019年,齐鲁软件园(甲方)与山东新海公司(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齐鲁软件园将位于济南高新区××街××号××大厦××座××层××房××租赁给山东新海公司,租赁面积为400.11平方米。第二条约定,租赁期限为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第三条约定,租金=租赁面积×租赁期限×1.26元/平方米/天,租金总额为184010.59元;2019年12月31日前,结清全年房租的40%,即73604元,2020年1月24日前,结清剩余60%,即110406.59元。第十一条约定,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每逾期一日按未付租金总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一方违约除按上述约定承担责任外,还须承担对方因主张权益而发生的律师代理费、车、差旅费等。后山东新海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向齐鲁软件园支付房租。

2020年9月15日齐鲁软件园与山东才有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涉山东新海公司一案的律师代理费为8856元。山东才有律师事务所向齐鲁软件园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本院认为,齐鲁软件园与山东新海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齐鲁软件园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房屋交付义务,山东新海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齐鲁软件园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租金184010.59元。山东新海公司逾期支付租金,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齐鲁软件园支付违约金(以73604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三计算;以110406.59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三计算)。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山东新海公司应当承担齐鲁软件园因主张权益而发生的律师代理费8856元。山东新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放弃抗辩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新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齐鲁软件园发展中心有限公司租金184010.59元;

二、被告山东新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齐鲁软件园发展中心有限公司违约金(以73604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三计算;以110406.59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三、被告山东新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齐鲁软件园发展中心有限公司律师费885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79元,由被告山东新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朱显瑞

书 记 员  韩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