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执178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卓业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机场路1999号商业楼110室。
法定代表人:温娟,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新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胜利东街以南金马路以东华都写字楼11层。
法定代表人:王述坤,总经理。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7民终93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被执行人山东新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新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详见通知书),划拨至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冻结期限为一年。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山东新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详见清单),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苏显楠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