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91民初2179号
申请人:**,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博渊,北京市京师(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新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胜利东街以南金马路以东华都写字楼11层。
法定代表人:王述坤,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玉清东街以北中心次干道以西高新大厦523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倩倩,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新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新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曹玉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韩清美
书 记 员 刘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