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新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某某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91民初2179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潍坊高新区。
被告:山东新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胜利东街以南金马路以东华都写字楼11层。
法定代表人:王述坤,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玉清东街以北中心次干道以西高新大厦523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倩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新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鲁0791民初2179号民事裁定,冻结山东新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案生效判决未确定被告山东新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给付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应当解除对被告山东新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新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曹玉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韩清美
书 记 员 刘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