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民特24号
申请人:胜利油**大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东营市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东营市东城府前大街95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申请人胜利油**大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申请人胜利油**大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裁定准许。”据此,申请人胜利油**大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胜利油**大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胜利油**大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孙国臻
审 判 员 王 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