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增、胜利油某某大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执保480号
申请人:**增,男,195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被申请人:胜利油**大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92495813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增与被申请人胜利油**大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增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胜利油**大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17436.01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胜利油**大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17436.01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增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