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昌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瑞昌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兴津港冶金工贸有限公司、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黄执字第179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瑞昌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401号楼11层1207室。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谢立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兴津港冶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海兴县青先农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于良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黄骅港。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瑞昌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兴津港冶金工贸有限公司、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18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洪军
审 判 员  董传刚
代理审判员  王福禄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安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