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丽汇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大连丽汇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11执250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址辽宁省铁岭市。 被执行人:大连丽汇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李洋。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连丽汇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2022)辽02民终88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大连丽汇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田 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