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海光工程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东营市东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民初5564号
原告:山东海光工程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现河路23号1幢高新创业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334310826X。
法定代表人:苏海亭,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东营市东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太行山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721402L。
法定代表人:张振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韩迎军,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山东海光工程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韩迎军、东营市东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海光工程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海光工程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广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薛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