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东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乐陵胜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执4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太行山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关,董事长。
被执行人:乐陵胜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杨安镇248省道与高速路口交汇处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云鹤,董事长。
东营市东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乐陵胜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乐陵胜利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2021)东仲字第12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工程款2032953.17元、经济损失94871元及案件受理费10126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1年9月6日,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网络资金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部分账户有少量存款,本院已做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网络资金账户、证券。
2、2021年9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督促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申报财产。
3、2021年9月23日,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证券、银行、网络资金情况同第一次查询情况。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不动产、保险等财产,未开设公司,无红利收入。
4、2021年10月14日,本院经向乐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号为××号和鲁(2016)乐陵市不动产权第0××9号、第0××0号、第0××7号的不动产四宗,均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已对全部财产进行轮候查封,轮候顺位分别为28位、32位、32位、33位,其中第0039号、第0××0号不动产已抵押。
5、2021年10月14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并传唤被执行人。现场调查查明,该公司无经营,处于停产状态。该公司负责人向本院说明,公司负有多笔债务,案件大部分在乐陵市法院执行;公司因资金周转问题,已无经营,现正依靠政府,积极寻找融资渠道,努力实现恢复生产。
6、2021年10月14日,本院到乐陵市人民法院了解被执行人情况。乐陵市人民法院向本院介绍,该院涉及乐陵胜利公司的案件在30件左右,该公司厂房、土地及设备均已被查封,但尚未处置。乐陵市政府正在积极帮扶企业,寻找接管单位,如不能实现融资、接管,将对该公司进行破产审查。
7、2021年10月15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电话沟通,通报调查及查封情况,传唤申请执行人到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了解了本案的财产调查情况,并同意到院接受传唤。
8、2021年11月2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通报本案执行情况,告知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说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调查情况和执行行为认可,对法院的工作满意,暂时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暂不申请公告悬赏、司法审计和移送破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9、2021年12月2日,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10、2021年12月6日,本院第二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查询结果与以往查询结果一致。
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执行到位标的。
本院认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详尽调查,但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传唤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已了解本案执行情况,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和执行措施,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仲裁委员会(2021)东仲字第121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波
审 判 员  唐 军
审 判 员  张志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高 峰
书 记 员  杜亚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