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23民初2566号
原告:***,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在东营区***大武村128号,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88********。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东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太行山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721402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宇通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63534222G。
法定代表人:李晓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职工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职工宿舍。
被告:**,男,199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鱼**办事处***村,公民身份号码:3715261994********。
原告***与被告**、东营市东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宇通燃气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东营市东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山东宇通燃气有限公司、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5,000元;2.请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由被告东营市东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山东宇通燃气有限公司、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18日,***与东营市东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天然气户户通(户内)工程施工合同2份(一份为***、另一份南高村)。***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广饶街道***户户燃气工程(村内)施工;工程地点:广饶街道行政区域内下辖的***庄内,工程概算为157户,该项目为包清工,包清工费用为户户通综合报价,合计每户500元。南高村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广饶街道南高村户户通燃气工程(村内)施工;工程地点:广饶街道行政区域内下辖的南高村庄内工程概算为67户,该项目为包清工,包清工费用为户户通综合报价,合计每户500元。东营市东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宇通燃气有限公司、**已经支付***60,000元工程款后,剩余工程款65,000元一直未支付。
东营市东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1.被告东营市东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客户关系,在原告起诉前被告东营市东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认识原告,原告无权向被告东营市东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劳务费;2.被告东营市东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因**施工延误,导致发包人山东宇通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东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合同,**施工队存在严重违约,合同解除后对东营市东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东营市东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支付全部劳务费用;3.原告是受**雇佣,应向**主张劳务费用。
山东宇通燃气有限公司辩称:同被告东营市东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条,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客户关系,在原告起诉前被告山东宇通燃气有限公司不认识原告,原告无权向被告山东宇通燃气有限公司主张劳务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两份《天然气户户通工程施工合同》,乙方均为“******”。但起诉时原告只有***,没有***,系诉讼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