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东营市东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02民初5124号
原告:***,男,***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东营市东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721402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东营市东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79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