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623民初146号
原告:*****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右玉县元堡子镇同煤铁峰公司增子坊煤矿东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西诚誉鸿达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新世纪钢材市场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正麒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诚誉鸿达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与山西诚誉鸿达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98元(*****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