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

阳泉市***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311民初791号之一
 
原告:阳泉市***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荫营镇上白泉村西。
法定代表人:韩来全,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龙,王慧珍,山西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示范区中心街6号。
法定代表人:王与泽,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自鲲,马丽亚,北京市一法(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阳泉市***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阳泉市***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泉市***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阳泉市***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    军
人民陪审员      张小风
人民陪审员      张    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任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