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

***与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311民初723号
原告:***,现住阳泉市。
被告: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与泽,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志宏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