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

**与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981民初920号
原告:**,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人,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某,山西弘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某,北京市一法(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北京市一法(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