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322民初1810号
原告:***,盂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晋龙。盂县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与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晋京,北京市一法(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齐慧瑛
人民陪审员 李晓兰
人民陪审员 白秀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