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

***与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322民初1810号

原告:***,盂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晋龙。盂县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与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晋京,北京市一法(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齐慧瑛

人民陪审员  李晓兰

人民陪审员  白秀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