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云0424执599号
申请执行人:***鑫地矿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建禾东路58号第二地质大队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7998700301。
法定代表人:荀玉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华宁县华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工业园区冲麦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4MA6K48G87R。
法定代表人:张灵萍,总经理。
关于***鑫地矿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华宁县华都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云0424民初857号民事调解书向华宁县华都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华宁县华都食品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强制划拨了其银行存款53695元(含执行款53000元、执行费695元),执行款已兑付。据此,华县人民法院(2021)云0424执599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