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2民初830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天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国际海洋中盛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EW1DXE。
法定代表人:滕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华恩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508号惠泽园小区沿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986997611。
法定代表人:张迎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东天健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华恩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鲁1102民初8302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山东华恩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日照银行高科支行存款55万元。(账户:81×××88,开户行:日照银行高科支行)。申请人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申请人山东天健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华恩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已支付相关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山东华恩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款55万元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秦江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