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健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天健电气有限公司与山东诚创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02民初2731号
原告:山东天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中盛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EW1DXE。
法定代表人:滕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诚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赵庄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NNN0B1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天健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诚创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天健电气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收到本院发出的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七日内亦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天健电气有限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金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