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健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天健电气有限公司、山东华恩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2民初8302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天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国际海洋中盛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EW1DXE。
法定代表人:滕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华恩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508号惠泽园小区沿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986997611。
法定代表人:张迎海,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天健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华恩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华恩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款,保全标的55万元。申请人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控被申请人山东华恩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日照银行高科支行存款55万元。(账户:81×××88,开户行:日照银行高科支行)
查封期间,上述财产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出租、抵押、毁坏、赠与、变卖等。
银行存款查封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