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怀远县玖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恒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1民初1233号

原告:怀远县玖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古城镇双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NQBAA9M。

法定代表人:杨贵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恒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书香门弟小区7号楼S1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0959209920。

法定代表人:尚殿良,总经理。

原告怀远县玖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恒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远县玖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怀远县玖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许建芸

书记员陶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