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91民初80号
原告:洛阳申汇钢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新安县洛新产业集聚区矿山装备小微配套企业园京津北路1号五楼514室。
法定代表人:申继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喜,公司员工。
被告:***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高新区军威路与滨河北路交叉口西北侧洛阳创意设计产业园第15#楼301、302房。
法定代表人:毛占动。
原告洛阳申汇钢模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申汇钢模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高妙婕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湾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