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兵0302执511号
申请执行人:图木舒克**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华天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址:第三师四十四团。
申请执行人图木舒克**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669.6元,执行费50元,共计7719.6元。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于5月6日线下支付给被执行人图木舒克**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7669.6元。于5月6日向本院支付执行费50元。至此申请执行人图木舒克**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兵0302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