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302民初410号
原告:图木舒克**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
法定代表人:李先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虎,男,汉族,1974年3月20日出生,图木舒克**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住图木舒克。
被告:***,男,汉族,1992年2月20日出生,现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九团。
原告图木舒克**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图木舒克**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图木舒克**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图木舒克**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图木舒克**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图木舒克**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母 洪 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古再努尔阿不都热合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