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木舒克银丰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某某*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302民初1174号
原告:图木舒克**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华天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虎,男,图木舒克**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副经理。
被告:***,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住第三师五十三团。
原告图木舒克**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图木舒克**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图木舒克**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图木舒克**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图木舒克**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图木舒克**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镇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