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宇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七鼎建材有限公司、广西宇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102民初2639号 原告:广西七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三加村11组产业地(八黄路边贺州市博雅饭堂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宇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8-6号第1,2栋第03层第01号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七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宇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2022年8月1日,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七鼎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七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74元,减半收取937元(原告广西七鼎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937元),由原告广西七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岑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