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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县浦利木业有限公司、广西宇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1103民初82号 原告:平南县浦利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平南县***族乡马练村板账屯南蛇坳。 法定代表人:莫运浦,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宇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8-6号第1,2栋第03层第01号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平南县浦利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宇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南县浦利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1元,减半收取计2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平南县浦利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蒙明双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伶姣 书 记 员 李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