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103民初2847号
原告:广西恒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08729403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宇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8-6号第1,2栋第03层第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D0BF8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广西万***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广西恒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宇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收到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恒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909元,减半收取计169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恒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蒙明双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伶姣
书 记 员 李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