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1971执346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筑奥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绿色路东莞市现代农业科技园内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2086599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兴汇成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水口村水口大道工业八路1号之四(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NEEP9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91年0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筑奥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兴汇成钢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3)粤1971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97718元等。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
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一)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1971执346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