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筑奥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筑奥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民终264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筑**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绿色路东莞市现代农业科技园内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万赫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万科***福里街12号自编A4-1(***项目部)。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上诉人广东筑**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奥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市万赫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赫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筑奥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2民初19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筑奥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筑奥公司无需承担付款义务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判决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万赫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中,***明确知悉***承接工程的事实,因此***主观并非善意,其不是民法上的善意相对人,不具有法律上的保护之必要,故***无权向筑奥公司主张任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该条规定是诉讼法关于诉讼主体的规定,但***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属于实体法上的责任,该实体请求权应当具有实体法上的法律基础。二、***自始至终均是代表其个人与***订立合同,筑奥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承包人从未与***达成建立合同关系的合意,***与***订立合同的行为并不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基础,且***并非善意相对方,故筑奥公司作为被挂靠方无需对***作为挂靠方以自身名义订立的合同债务承担责任,***应直接找***追责。第一,***出示的《结算确认书》中,未加盖筑奥公司公章,也无法定代表人签字,仅仅加盖了项目章,且该项目章已明确注明“仅限于本项目申报工程资料,对外签订合同、结算、补偿、上调价格及借款无效”,该项目章上注明信息已经明确***的工作授权范围,***在本案中的行为已明显超出该授权范围,并且筑奥公司也未对其行为进行追认,故该《结算确认书》仅系***单方面出具,与筑奥公司无关。第二,本案中,《广州***山项目园林景观工程协议书》系***与***签订,根据***自认可知,该协议的签署与筑奥公司无关,系***以个人名义签订,筑奥公司没有授权***签订。故筑奥公司不是该协议的相对方。第三,***并非善意且无过失。***对***挂靠筑奥公司、借用筑奥公司的名义和资质承揽工程的事实是知悉的。四、***与***二人合作欲承接案涉工程、并就案涉工程向筑奥公司借用资质在前,筑奥公司与万赫公司签署案涉施工合同在后。因***、***二人均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的资质,故二人约定***与***进行合作承接案涉工程,并由***挂靠筑奥公司,由***为***的挂靠行为提供担保,据此,***对***挂靠筑奥公司、***系以自身名义与***签订协议、***的合同相对方是***本人等情况是完全知悉的。五、案涉工程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已由***更换为**,故***无权代表筑奥公司与***进行结算,***也在庭审中确认其是与***签署的案涉协议,与筑奥公司无关。六、本案实际是由***与***签署《广州***山项目园林景观工程协议书》工程款分配不均引起的纠纷,***深知筑奥公司已超额向***支付工程款,但***未依照协议约定向***支付款项,***才起诉。七、案涉工程并未结算,各方无从确认***实际施工的结算金额,***应对其提出的诉请负有举证责任,但***在一审阶段未对案涉工程提起鉴定,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发回重审。 ***辩称:筑奥公司借用资质给***的同时同意***为***的挂靠行为担保,究其本质是同意***以其名义承接涉案工程后将涉案工程转包或分包给***进行施工,故筑奥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依法有权请求筑奥公司与***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万赫公司与筑奥公司签订《广州***山项目中学、高层A1A2及别墅B1-B7栋园林工程合同》。筑奥公司允许***借用资质非法挂靠以规避法律风险,且筑奥公司曾向***收取保证金50万元。根据一审证据三方签订的《责任人履约担保合同书》及***提交的《关于表彰2019年度优秀员工的决定》社保缴费证明来看,筑奥公司与***早有往来合作,******无自身施工团队,亦应当对***的转包行为有所了解。再行考察涉案工程保证金收取、实际履行中工程指令下达、工程款支付等行为,筑奥公司均有参与,并将涉案项目部专用章交由***控制管理,***有理由相信***系代表筑奥公司将涉案工程向其分包。***现已履行施工义务,***以筑奥公司的名义与***建立了事实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从《项目经理责任书》来看,筑奥公司收取管理费,***自行采购材料、确定施工班组,并负责与施工班组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及工程进度、竣工结算所有手续的办理,及时跟踪建设单位回收工程款,负责最终清偿案涉项目的所有款项等,***的义务是负责整个工程的具体施工。结合三方签订的《责任人履约担保合同书》,***也只是为***在《项目经理责任书》承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向筑奥公司提供担保。二、关于未付工程款数额814402.37元确定。根据***在结算确认书中予以确认并加盖项目部专用章,一个公司如此重要的公章,除非有公司授权,否则不会给***。结合该结算价与监理公司员工***审核发送给***的结算资料中载明一致,且***出具《确认函》亦确认欠付***涉案工程款814402.37元,再有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多次向筑奥公司的员工**(系股东兼董事)催款,**也并未否认涉案工程款的事实。以上均能证明筑奥公司、***尚欠工程款814402.37元的事实。三、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先,万赫公司与筑奥公司签订的合同无论是合同条款还是工程指令及签证、争议的解决管辖等均按照建设工程合同条款,该合同就是建设工程合同的指导版本。其次,园林绿化工程也是建设工程的分类之一。再次绿化施工过程中可能涉及开路、绿化用地规划设计、土方工程等,应被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四、***与筑奥公司是挂靠与被挂靠关系的情况下,***有权请求筑奥公司与***承担连带责任。补充事实和理由如下:1.无论***与筑奥公司是挂靠还是共同向***转包的法律关系,***均满足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基本角色,有权向筑奥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的权利。2.本案工程款已经经过结算,并且有筑奥公司**确认、项目经理签字,且已经经过业主单位、监理方的确认,从***提交的微信证据均可知涉案工程款具体金额清楚,***已完成了基本举证责任,如果筑奥公司认为工程款具体数额尚未确定应当由其自行申请鉴定,但由于涉案工程已经完工并且已经过了质保期,实际上也不再具备鉴定工程款的条件。3.无论根据***在责任人履约担保合同书上的签字,还是***支付给筑奥公司50万元保证金、筑奥公司退还***50万元保证金,均可知***与筑奥公司具备合同关系和法律关系。***虽然没有直接与筑奥公司签订工程合同,但恰好满足了***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角色。而且筑奥公司与***事实上也构成了工程合同的法律关系。***已履行了工程施工义务,筑奥公司当然应当支付案涉工程款。由于案涉工程款已经结算完毕,故筑奥公司应当按照一审判决支付相应工程款给***。 ***辩称,1.本案合同以及项目经理责任书还有工资资料等足以证明其是本案的项目经理。2.其没有借用筑奥公司进行投标等行为,也没有与筑奥公司签订任何借用资质的文件。3.本案一审已清晰***是实际施工人,***作为项目经理,只负责证明***的工程量和结算金额,且结算金额已经在一审时明确。4.本案项目成本支出均经过筑奥公司审批才支付。所有的工程款支付也未经***私人账户,所以不存在本人挂靠公司实施本项目的行为。本案经济纠纷与***无关。5.本案***只是介绍***承接本项目,***与***之间的介绍费只能是双方案外处理即可,与本案无关。6.作为本案项目经理,本案***作为老板,其申诉的结算金额很明确,筑奥公司没有结算完毕工程款。7.本案所有发生的过程都归结于万赫公司一直没有支付足额工程款给筑奥公司,导致本案产生很多纠纷。 万赫公司辩称,万赫公司作为开发商与筑奥公司签订涉案合同,但对***公司与***、***之间的关系,并不知情,万赫公司只对筑奥公司发生合同关系。一审判决确认万赫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正确。关于***和筑奥公司、***之间的事实由法院依法审理和查明。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筑奥公司向***支付工程款814402.37元及暂计至起诉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51440.1元(计至工程款及利息全部清偿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以814402.3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利率3.85%计算,自2020年9月1日起算,暂算至起诉之日即2022年4月26日为51440.1元);2.判令***对诉讼请求第1项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万赫公司在未付工程款及相应工程价款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筑奥公司、***共同支付***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45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筑奥公司、万赫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签订一份《广州***山项目园林景观工程协议书》,主要约定:鉴于甲方是筑奥公司的项目代表,筑奥公司已与万赫公司签订《广州***山项目中学、高层A1A2及别墅B1-B7栋园林工程合同》,甲方作为本项目的项目经理,介绍乙方直接与筑奥公司签订了《广州***山项目园林景观工程中学园林绿化工程合同》,乙方是广州***山项目园林景观工程中学绿化部分的实际施工人。本项目承包人筑奥公司派出建造师***,作为项目经理组织本项目招标、评标、团队面试等事宜,中标后由***作为项目代表,作为项目经理,组织施工团队完成本项目一切事宜。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工程名称为广州***山项目园林景观工程,工程合同金额16723624.57元,按实际工程量结算,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包料,施工范围为中学园林绿化工程。第六条约定,本项目***双方管控。广州***山项目园林景观工程中学园林绿化工程合同的权利义务归属乙方,与该合同有关的全部权利概由乙方行使。第七条双方责任约定,1.甲方作为本项目项目经理,负责沟通、处理筑奥公司内部关系,保证项目工程进度款过账支付给乙方,及将乙方50万元项目劳务人员工资保证金按规则退回。甲方不得挪用工程款,并在收到工程款之日起两日内转回给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甲方如挪用工程款、项目劳务人员工资保证金,应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利息。2.甲方必须保证筑奥公司按期、正常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退还项目劳务人员工资保证金等,如乙方未按期收到工程款及项目劳务人员工资保证金,甲方须向乙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甲乙双方委托第三方负责本项目园建及水电部分,合同额约1050万元,以最终产值为准。每期进度款收取第三方管理费12%(不含税)、企业所得税2.5%。在每期进度款收取第三方管理费中,每期进度款的4%属于甲乙双方共同所得,其中:每期进度款的3%属于乙方所得,每期进度款的1%属于甲方所得。6.若负责本项目园建及水电部分的第三方无能力完成本项目,***双方将第三方清退出场,另外协商继续完成本项目。7.本项目绿化部分由乙方负责,甲方配合现场绿化施工,尽能力在材料方面、劳务方面协调乙方,保障其利润最大化。合同落款甲方处有***签名及按指纹、无签署时间,乙方处有***签名及按指纹、签署时间2020年3月3日。筑奥公司对该协议书不予确认,称该协议书仅有***与***的签字,未有其加盖公章确认,协议书的相对方为***与***,与其无关。万赫公司主张根据该协议书,***除施工涉案中学园林绿化工程外,与***就园建、水电部分另外抽水,并为***提供担保,足以证明双方是高度利益捆绑的合作关系。***回应称其原计划想参与园建及水电部分,但因为没有找到合适的施工人员及团队,所以实际并没有参与,且该协议书仅为***与***的约定,与筑奥公司无关。 2020年3月5日,***签署编号为J0C02020Z002的《项目经理责任书》,主要内容为:“项目名称广州***山项目中学、高层A1A2及别墅B1-B7栋园建绿化工程,项目内容详见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所有合同、协议及其他文件。二、项目经理职责:项目经理(下称责任人)是公司在本项目的在职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全权负责本项目项目部的管理工作,承担所有项目内容的管理责任,负责完成全部项目目标。三、费用:1.该工程项目合同中标价为16723624.57元,本项目责任书的指标毛利润为8%,责任人应加强成本控制,实现制定的指标毛利润。责任人需完成公司规定的目标利润指标为8%,否则将承担未能完成目标利润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并负责最终清偿该项目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材料款、施工员薪资、分包方工程款、违约金、利息等)。2.为保证项目顺利进行,责任人应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上交不少于合同金额5%的保证金。保证金作为该项目质量安全索赔、施工队人工费、供应商货款、机械台班费、专业分包工程款等应付费用支付的履约保证。该保证金在项目竣工最终验收合格、办理移交相关手续、退回项目章、所有工程款项结清,并在向公司提交相关资料后,七个工作日内由公司无息退还责任人……四、款项收付:1.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必须转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责任人不得私自收取工程款,公司在业主支付的每笔工程款中,提取目标利润和其他经双方约定需要提取的费用后,剩余部分为责任人工程款……六、项目经理的责任和义务:3.责任人负责执行工程项目合同中由施工方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并妥善处理建设、监理、设计与勘察单位的工作关系,负责工程进度、竣工、结算所有手续的办理,并及时跟踪建设单位回收工程款。责任人负责指挥项目建设的日常工作,有权自行采购材料、确定施工班组,可向公司或业主申请调配与工程项目相关的人力、物资、机械设备等辅助资源,正确使用与妥善保管相关机械、设备。4.按公司规定期限及时上交工程资料(进度、结算款批复文件与工程量清单)、成本费用发票单据,对完成指标毛利后领取的项目奖金分成在项目人员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5.责任人负责与施工班组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或聘用合同,确保不发生欠薪纠纷……”。 同日,筑奥公司(甲方)、***(乙方、责任人)、***(丙方、担保人)签订《责任人履约担保合同书》,约定鉴于乙方与甲方为完成《广州***山项目中学、高层A1A2及别墅B1-B7栋园建绿化工程》(工程项目),签订了编号为J0C02020Z002的《项目经理责任书》,丙方同意为乙方在《项目经理责任书》承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甲方同意丙方作为乙方的履约担保人。本合同所称履约担保是指,丙方作为担保义务人向甲方担保,当责任人未按照责任书的约定履行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时,由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行为。担保义务人担保的范围是乙方未履行责任书约定的义务,即为广州***山项目中学、高层A1A2及别墅B1-B7栋园建绿化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和债务等全部法律责任向甲方提供担保,该费用和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实施项目过程中所产生的管理人员工资、工人工资、材料费用、机械费、借款、赔偿款、违约金、管理费、税费、行政处罚、诉讼费用(诉讼费、担保费、律师费、评估鉴定费等)、乙方挪用工程款、分包商工程款等。 上述合同签订当日,***向筑奥公司转账50万元,摘要为广州***山项目备用金。同日,***取得该50万元款项《收据》,内容为:今收到***汇入广州******中学项目备用金500000元整(即项目保证金),本备用金待广州******中学项目竣工验收后无息一次性返还。落款项目经理签名处有“***”签名字样,项目部**处盖有“广东筑**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山项目中学、高层A1A2及别墅BZ-B7栋园建绿化工程项目部专用章(仅限于本项目申报工程资料,对外签订合同、结算、补偿、上调价格及借款无效)”(以下简称为涉案项目部专用章)。2022年1月24日,筑奥公司将该保证金全额退还***。 2020年3月16日,万赫公司与筑奥公司签订《广州***山项目中学、高层A1A2及别墅B1-B7栋园林工程合同》,约定将广州***山项目中学、高层A1A2及别墅B1-B7栋园林绿化工程发包给筑奥公司,园建工程范围包括挡墙饰面、景观铺贴、水池泳池饰面、栏杆、水电施工等内容,包括施工材料运输、装卸、堆放、平整场地、施工、现场协调、现场配合验收、完工验收通过等,绿化工程范围包括苗木运输、种植、养护、施肥、修剪、堆坡造型等工程,包括达到设计标高要求的土壤消毒、施肥、原土换土或沙(灌木含30cm的种植土、草皮含30cm种植土、**含保活种植土)、植物货到现场、栽植、修剪、浇水(含施工期用水、施肥、修剪等)及植物包活等。草坪范围30公分以内必须保证种植土(种植土要求无石块、垃圾和杂物,必须有肥力)。园建工程需确保有组织排水,不得积水。广场、首层商铺的铺贴必须包含与立面收口。合同含税固定总价为16723624.57元。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甲方代表为**,乙方驻工地代表为***。合同第三部分合同附件中《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约定,工程保修金总额为合同金额的3%,质量保修期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完善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甲方之日起计算,具体为示范区绿化养护期为两年,交付区绿化养护期为一年。 ***主张其对涉案中学园林绿化工程进行施工、养护及支付相关工人工资,筑奥公司对其施工进行了现场监管,为此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作为证据。其中***与筑奥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8月6日发送微信:明天要安排80个工人的,有没有问题。次日,**发送:**,你不是说今天过来吗?这样子进度好慢呢,工人做事好像做不动一样的。今天这个土无论如何都要拉到位的,拉进来的。筑奥公司确认**为其员工,称因其要收取挂靠人即***的管理费,同时也要确保***挂靠施工时,能保质保量的完成施工工程,不致筑奥公司因质量等问题被行政机关或发包人进行处罚而影响资质,故筑奥公司在***及***对涉案工程施工管理出现问题后由筑奥公司派驻到涉案工程现场的管理人员主要负责监督施工的效率与质量。 一审庭审中,***、筑奥公司、***一致确认***实际施工的工程范围为广州***山项目中学的绿化工程部分。***称其认为涉案《广州***山项目园林景观工程协议》及《责任人履约担保合同书》无效,但坚持其诉讼请求,并明确其与筑奥公司没有约定质保金。 ***提交的《广州***山项目中学、***、住宅园林景观工程分项工程验收报告》记载,广州***山项目中学园林绿化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为2020年3月1日,实际完工日期为2020年8月31日,经施工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确认,质量合格,满足合同要求,施工单位负责人栏有“***”签字。各方当事人均确认该验收报告的真实性。 ***主张涉案工程保修期满后其已将涉案中学园林绿化工程交付给广铁中学使用,提交与案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对方姓名为**,***于2021年8月31日向对方发送微信:学校的养护明天开始交由你们学校养护负责了。对方回复:我要明天叫我的人确认了才接的吧?之后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于2021年9月6日达成一致意见,存在的问题由**安排人整理达标,无需办理交接手续,之后不会找***。筑奥公司对该聊天记录内容不予确认,***回应**并非筑奥公司及万赫公司的员工。 2021年12月3日,***在《广州***山项目中学绿化结算确认书》下方“项目经理(签名)”处签字并加盖涉案项目部专用章。该确认书主要内容为:涉案工程中学部分于2020年8月31日完工验收,于2021年8月31日保修期满,并移交发包方。经承包人、项目经理核实,就属于实际施工人***中学绿化产值总金额2619495.7元,本金额含保理费用109197.9547元。筑奥公司质证称项目章是***挂靠并从其处申领,其并没有直接对该印章进行管理和控制,该结算确认书上加盖项目章为***的单方行为,其日常中对于经济合同的签订是需要加盖公司合同章或者公章,纵观本案***提交的全部证据,均未有其公章或者合同章的出现,仅出现清晰注明“仅限于本项目申报工程资料,对外签订合同、结算、补偿、上调价格及借款无效”的项目章,该项目章上注明信息已明确***的工作授权范围,***在本案中的行为已明显超出该授权范围,并且其也从未以任何形式对***行为进行过追认,故该结算确认书与其无关,其不予认可,另涉及到中学绿化部分工程,筑奥公司与万赫公司的结算金额为2793496.23元,即筑奥公司应当按照279万元的结算金额与***进行结算,而***会将其中的差额174000元作为其个人利润后再与***进行结算,由此可见,结算金额的差异能够反映出来***与***之间的合作关系。 ***另提交以下证据证明涉案工程结算情况:1.有筑奥公司及监理公司**的《2021年12月产值确认单》复印件,显示经办人为***,提交日期为2021年11月29日,本次产值确认金额1071329.58元,累计产值确认金额9502602.24元,甲方万赫公司审批栏有“质量合格、进度完成,同意”的审批意见、“本次付款金额为2366539.71元”及“**2021.12.22”签名字样,监理公司一栏显示内容有“审批日期2021-12-01审批意见质量合格、进度完成、同意”及加盖监理公司项目专用章,咨询公司一栏显示内容为“审批日期2021-12-02审批意见本次为分段结算,付款金额为2547432.09元(含绿化保修金)”。2.***与案外人***(微信昵称“***”)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聊天内容如下:2021年11月16日,***向***发送名为“(审核)广州***山项目中学……”的表格,***收到后回复“绿化一年,园建两年,但截止日不对,应该是2022年8月30日”。***:你主要看金额,分段结算只是提前梳理你能拿多少钱。***:总金额?绿化保修期够了……应该加上绿化的5%。***:保修款是你额外再请的,你只需要看数据有没有问题就行,至于请款你到时候找秘书沟通即可,看一下结算还有啥问题,没问题的话就可以跟成本谈一下支付比例可以提高到多少,然后你们请款就行。***:保理费用需要算回给我们吧?刚才提那几个问题看看怎么修改。***:灯具的朱工在跟水电同事核对,保理我问一下成本是否现阶段发财务复核,保修金是需要单独走请款流程的,但是你的主合同没结算,我不清楚你的保修是否可以请。***:保修金够期了,应该可以付的。***:确定好了,扣掉***那部分绿化的和保理可以给,结算书我调整好之后发你最终版,我梳理一下你们应请的金额,然后你们根据这个去线上请进度款就行。当日,***发送名为“(审核)广州***山项目中学……算书”的文件给***,并表明“水单也调整好了,你们再确认一下,没问题我就发我公司复审了,然后今天晚上会把金额梳理给你的”。3.上述微信记录中***2021年11月16日发送的(审核)广州***山项目中学、***、住宅园林景观工程结算书,其中《竣工结算造价协议清单》显示工程内容为【分散采购】广州***山项目中学、***、住宅园林景观工程(筑奥),合同造价16723624.57元,施工单位报送结算造价14936775.71元,双方确认最终审定结算造价8655964.4元,已付工程款6219556.22元,保修款259678.93元,应付余款2176729.25元。清单下方记载,按照合同规定,保修款为3%,保修期为两年(绿化一年),本工程保修金于2022年8月30日保修期满并解决所有施工质量遗留问题后15天内支付。其中《【分散采购】广州***山项目中学、***、住宅园林景观工程(筑奥)竣工结算书》,封面记载送审造价14936775.71元,造价顾问一审8655964.4元;《签证结算明细表记载》审核金额合计-366221.83元;汇总表记载项目共15项,分别为扩展示区园建计价清单、扩展示区绿化计价清单、扩展示区水电计价清单、大区园建计价清单、大区绿化计价清单、大区水电计价清单、中学园建计价清单、中学绿化计价清单、中学水电计价清单、原合同增补清单、清查表、甲供材扣款、签证汇总表、负指令、产值补差,其中中学绿化计价清单送审金额2793496.23元、审核金额2793496.23元,甲供材扣款审核金额-1284.69元,签证汇总表审核金额-346929.77元,负指令-19292.06元;《签证结算书审批程序跟进》备注记载绿化结算金额计算公式为合同金额中学绿化清单2793496.23元、扣减金额签证单结算单283198.42元、最终绿化结算金额2510297.81元、保理费用合同清单按4.35%计算109197.9547元,结算总金额2619495.765元。筑奥公司对《2021年12月产值确认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万赫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但确认**为其员工,***为第三方咨询公司员工。 筑奥公司**因***挂靠其承接涉案工程,***在整理好涉案工程的结算资料后将材料交至筑奥公司**,再由筑奥公司上传至万赫公司的结算系统进行工程结算,筑奥公司已与万赫公司办理了结算,但万赫公司自始至终都没有给**版的结算文件。筑奥公司提交有加盖其电子章的《竣工结算造价协议清单》,主张系其从万赫公司的系统打印下来的。该清单有“万翼签”的水印,显示工程内容为【分散采购】广州***山项目中学、***、住宅园林景观工程(筑奥),合同造价16723624.57元,施工单位报送结算造价15126586.17元,双方确认最终审定结算造价8845774.86元,已付工程款6219556.22元,保修款259678.93元,应付余款2366539.71元。清单下方记载,按照合同规定,保修款为3%,保修期为两年(绿化一年),本工程保修金于2022年8月30日保修期满并解决所有施工质量遗留问题后15天内支付。该表格右下角有二维码,庭审中通过微信扫描后显示信息为:万翼签,文档名称:2021年12月_产值确认单_5002007121,文档编号:5002007121广东筑**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宏达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审批通过时间:2021-12-01,页码:6/60。一审法院要求万赫公司对扫描信息进行核实回应。万赫公司称该《竣工结算造价协议清单》仅为筑奥公司审批通过,筑奥公司在系统上传资料结束后会自动生成二维码,涉案工程于2021年4月完工已经具备结算条件,但经多次沟通,筑奥公司没有提供竣工结算资料,万赫公司因此向筑奥公司两次发出《工程结算催报函》。万赫公司提交《工程结算催报函》(第2次)及邮件截图、平台截图予以证明:《工程结算催报函》(第2次)落款时间为2022年9月16日,主要内容为:致筑奥公司,现贵司负责施工的广州***山项目中学、***、住宅园林景观工程已经竣工,该施工合同具备结算条件,但在多次沟通的情况下,贵司未能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现再次提请贵司准备完整的结算资料:一、根据合同约定,施工合同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30个工作日内必须提交结算资料,该工程在2021年4月已完工,请贵司在2022年9月17日之前将结算书提交至项目部;二、各施工单位在提交结算资料的同时,必须将结算书的电子版发给咨询公司及万科成本人员。相关人员联系方式为:咨询公司***……成本部***……;三、报送的结算资料必须完整,严格按照规定的表格、时间上交结算,逾期不再另外接受结算资料,包括图纸、签证、设计变更单等。结算资料在乙方报送后原则上不再调整。2.邮件截图显示,***于2022年9月16日向收件人229×××@qq.com发送《工程结算催报函(第2次)》。3.“**”平台截图显示**邮箱为229×××@qq.com。筑奥公司对《工程结算催报函(第2次)》不予确认,否认收到该份催报函。 关于工程款支付情况。万赫公司**其实际已向筑奥公司支付工程款8768043.76元,涵盖了***施工部分项目费用,剩余未支付费用为大合同的保修款,并提交电子回单拟证实。具体转账记录如下:2020年7月15日,深圳市**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筑奥公司支付1114804.15元;2020年8月20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筑奥公司支付2857587.53元,摘要为代万赫公司付款;2021年8月20日,深圳市**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筑奥公司支付506153.35元,用途为保理融资款;2020年10月30日,深圳市**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筑奥公司支付2011250.67元,备注为保理融资;2022年1月19日,深圳市前海一方恒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筑奥公司支付2278248.06元,用途为支付保理款。 筑奥公司确认收到工程款含保理手续费在内共计8768043.76元,向一审法院提交多份银行对账单、电子回单拟证实通过直接支付与委托支付的方式已向***支付工程款8809910.53元。筑奥公司还提交《广州***山项目中学、高层A1A2及别墅B1-B7栋园建绿化工程对账单》及《借款单》,拟证明与***就涉案中学园林绿化工程对账情况及***拖欠其1350828.24元。其中:1.对账单记载收入合计1993264.15元,扣除合计3344092.39元,余额-1350828.24元,下方有“数据已核实”手写字样及***签名,日期为2020年8月18日。其中收入项目有5项,分别为广州***山项目中学、高层A1A2及别墅B1-B7栋园建绿化工程款进度款1114804.15元、保证金500000元、平安保险14000元,代付石材(玺创)材料款280000元、代付香樟款65100元、代付苗木19360元;扣除项目有9笔为支付给***或**的备用金,金额合计70万元;另有扣除管理费(8%)89184.33元、扣除增值税7%及附加112194.8元、扣除企业所得税27870.1元、第一次进度款公司预缴税费2%(增值+附加+印花)42796.97元、第二次进度款公司预缴税费(增值+附加)86816.88元。2.《借款单》借款人签收处有***签名及捺印,时间为2020年8月18日,借款事由为广州***山项目截止至2020年8月18日总借款。***对上述证据中的签名予以确认,但主张其仅是履行项目经理的职务行为。***称除第一笔进度款及保证金外,其余四笔收入款项均是其先转账给筑奥公司指定的人,再由筑奥公司指定的人转回给其,其已与筑奥公司、***确认为已付工程款,但对账单中的其余款项与其无关,其实际收款金额为1453570.95元,加上筑奥公司计提管理费、发票成本、所得税等费用共351522.38元,故筑奥公司共计支付工程款1805093.33元。***提交了部分收款记录及《确认函》予以证明:1.收款记录显示:筑奥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29日、9月3日向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海堤花木场支付105000元、500000元;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海堤花木场负责人分别于2020年8月4日、9月7日、9月9日、9月11日向***支付50000元、95000元、155000元、150000元;***于2020年11月26日向***支付三笔费用,分别为84460元、14000元、280000元。2.《确认函》有***签名及加盖涉案项目部专用章,主要内容为:经核对,涉案中学园林绿化工程产值总金额为2619495.7元,已收本项目绿化工程款1805093.33元,本工程款含筑奥管理费、预扣税费等费用,由项目经理安排走账划入筑奥公司指定账户,截至目前,筑奥公司尚欠***上述项目工程款814402.37元。筑奥公司仅确认其向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海堤花木场的转账,对其余转账及《确认函》均不予确认,关于***,筑奥公司在庭审中称是其收取保证金的账户。 为证明催款情况,***提交了《律师函》及微信聊天记录等予以证明。其中***与筑奥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7月17日,***要求***跟一下绿化,赶紧弄完。2020年11月16日,***向***发送信息:我想咨询下******的钱有办法处理下?万科打给公司的钱之前我不知怎样付的,我只收了绿化一次钱。***回复,这个要问**,他清楚点。 ***为证明其与筑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向一审法院提交以下证据:1.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载明***2020年1月至2022年1月参保单位为筑奥公司;2.工资卡复印件及转账记录,显示***2021年7月、8月、10月至12月每月均收到一笔2500元的转账,附言为筑**态代发工资。***2020年6月24日向**转账50000元,摘要为用于***山筑***备用金。***另向4名案外人转账,摘要为工资或******相关费用。*****备用金是筑奥公司支付给其,其用于项目管理人员工资及急需现金支付的成本费用。3.***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4.《变更项目经理申请书》及多个与涉案工程相关的微信群聊天记录。《变更项目经理申请书》由筑奥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万赫公司出具,主要内容为项目经理***因工作原因无法正常参与涉案工程的管理,项目经理变更为**。多个微信群聊记录拟证明涉案工程由**管理及控制付款。5.***主张为与筑奥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主张为其与筑奥公司行政经理的聊天记录显示,对方向其发送《关于表彰2019年度优秀员工的决定》,并通知***下周四下午领奖及***的证件费用每个月3750放到工资里,《关于表彰2019年度优秀员工的决定》显示筑奥公司表彰***为优秀项目经理。***主张为其与筑奥公司另一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对方于2020年12月14日通知***办理银行卡,***告知公安机关规定个人办卡需要公司劳动证明等材料。对方回复:不用吧,你就办个建设银行卡而已。***:工作人员就是这么说的。对方于次日向***发送劳动合同。筑奥公司对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工资卡复印件及转账记录、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真实性予以确认,但称根据建筑行业的惯例以及普遍的现象看,挂靠建造师证书且由建筑单位支付一定的报酬,并不代表双方建立了真实的劳动合同关系,双方之间实质上构成建设工程的挂靠关系,因此筑奥公司对***实施一定程度上的管理,但绝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筑奥公司向**付款的行为并不代表涉案工程就由筑奥公司实际施工,也不代表筑奥公司能够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实际上***与**是搭档关系,对涉案工程共同实施同等的管理工作,在***举报并得罪发包人后,***推荐了**作为明面上的项目经理,筑奥公司向**支付的备用金,***已签名确认并认可是筑奥公司向其支付的借款。 ***另提交《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拟证明其为本案支出律师费45000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日作出的(2023)粤01民辖终183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本案属于因建设工程的施工活动产生的纠纷,原审法院结合***提交的《广州***山项目园林景观工程协议书》的约定内容(载明***为案涉项目的项目经理、***是广州***山项目园林景观工程中学绿化部分的实际施工人、案涉项目绿化主要由***团队实施以及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承包方式、施工范围等)、《广州***山项目中学、***、住宅园林景观工程分项工程验收报告》(显示施工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对涉案中学园林绿化工程进行验收)等证据,认定本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 上述事实有《广州***山项目园林景观工程协议书》《项目经理责任书》《责任人履约担保合同书》《广州***山项目中学、高层A1A2及别墅B1-B7栋园林工程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广州***山项目中学、***、住宅园林景观工程分项工程验收报告》《广州***山项目中学绿化结算确认书》《2021年12月产值确认单》《竣工结算造价协议清单》《工程结算催报函》(第2次)、邮件截图、平台截图、电子回单、《广州***山项目中学、高层A1A2及别墅B1-B7栋园建绿化工程对账单》《借款单》《确认函》《律师函》、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工资卡复印件、转账记录、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变更项目经理申请书》、微信群聊天记录、《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当事人**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一审法院予以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施行后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一审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已经认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万赫公司关于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的主张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本案争议的焦点在***公司与***、***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筑奥公司、万赫公司、***是否应当向***支付剩余工程款?一审法院分析如下: 关***公司与***的关系认定问题。第一,从***向筑奥公司出具《项目经理责任书》来看,筑奥公司仅收取管理费,***需自行采购材料、确定施工班组,并负责与施工班组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及工程进度、竣工、结算所有手续的办理,及时跟踪建设单位回收工程款,负责最终清偿涉案项目的所有款项等,可见***的义务是负责整个工程的具体施工。第二,实际施工过程中,***对外系以筑奥公司名义开展工作,在项目经理更换为**后,***仍持有涉案项目部专用章,并作为筑奥公司的代表与***进行结算、确认工程款支付相关事宜。第三,筑奥公司与万赫公司签订《广州***山项目中学、高层A1A2及别墅B1-B7栋园林工程合同》在后,与承包单位取得工程再转包的特征不符。第四,***主张与筑奥公司是劳动关系,其虽提交了社保缴费证明,但结合其每月工资收入数额,明显与项目经理职位不符,结合***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所涉“***的证件费用每月3750”,筑奥公司抗辩每月转账为建造师证挂靠费用有理。***虽回应备用金亦为工资一部分,但根据其在《广州***山项目中学、高层A1A2及别墅B1-B7栋园建绿化工程对账单》中对筑奥公司支付给其与**的备用金签字确认行为,备用金明显与工资性质不符。据此,***借用筑奥公司的相应资质承揽工程具有高度盖然性,一审法院认定***与筑奥公司之间是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 关***公司、***与***之间的法律关系。***与***签订的《广州***山项目园林景观工程协议》显示,***介绍***与筑奥公司签订工程合同,并负责沟通、处理筑奥公司内部关系,保证项目工程进度款过账支付给***。现有证据未显示***与筑奥公司有直接签订工程合同,但结合三方签订的《责任人履约担保合同书》及***提交的《关于表彰2019年度优秀员工的决定》、社保缴费证明来看,筑奥公司与***早有往来合作,理******无自身施工团队,亦应当对***的转包行为有所了解,筑奥公司借用资质给***的同时同意***为***的挂靠行为担保,究其本质是同意***以其名义承接涉案工程后将涉案工程转包或分包给***进行施工,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再行考察涉案工程保证金收取、实际履行中工程指令下达、工程款支付等行为,筑奥公司均有参与并将涉案项目部专用章交由***控制管理,***有理由相信***系代筑奥公司将涉案中学园林绿化工程分包给其或促成筑奥公司向其分配分包任务。***现已履行施工义务,故可认定***以筑奥公司名义与***建立了事实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至***公司、万赫公司抗辩***与***存在合作关系的问题,根据***与***签订的《广州***山项目园林景观工程协议》,双方未约定合作承接涉案中学园林绿化部分工程,故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工程款数额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规定,***为无建筑施工资质的自然人,***以筑奥公司名义与***建立了事实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应认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虽然该合同关系无效,但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及交付,***依法有权请求筑奥公司与***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在《广州***山项目中学绿化结算确认书》中对涉案中学园林绿化工程结算价进行确认,并加盖有涉案项目部专用章,结合该结算价与监理公司员工***审核发送给***的结算资料中载明的一致,故一审法院确认该结算价客观真实,即***完成的涉案中学园林绿化结算总金额为2619495.7元,其中含保理费用109197.9547元。***已对其主张的筑奥公司已付工程款进行了举证及合理**,***出具《确认函》亦确认欠付***涉案中学园林绿化工程款814402.37元,现筑奥公司未举证证实已将工程款付清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至于***与筑奥公司就涉案工程的对账确认系双方之间的争议,不能以此对抗对***的付款责任。故***主张要求筑奥公司、***连带支付尚欠工程款814402.37元,具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中,筑奥公司、***与***对工程款的支付及逾期付款利息约定不明,***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涉案中学园林绿化工程的交付时间,根据《广州***山项目中学绿化结算确认书》载明的结算时间,一审法院认定利息以未付工程款814402.37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超出部分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主***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在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故***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要求筑奥公司、***赔偿其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鉴于各方并无就此达成合意,***该主张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广东筑**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天内连带向***支付工程款814402.37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814402.3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12月3日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2458.42元,由***负担394.69元,广东筑**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063.73元。负担缴费义务的当事人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付。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筑奥公司是否承担支付涉案工程款的责任。本案中,***与***签订《广州***山项目园林景观工程协议书》,协议书上虽仅有***签名,无筑奥公司的印章,但在合同签订后发生的系列事实可以证明筑奥公司与***存在合同关系。其一,涉案工程协议书载明:“鉴于***是筑奥公司的项目代表,介绍***直接与筑奥公司签订《广州***山项目园林景观工程中学园林绿化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直接向筑奥公司支付了项目备用金500000元,该笔转账记录上亦注明“***山项目备用金”,筑奥公司收取该笔费用,并在工程施工完毕后向***返还该笔费用,并亦备注“备用金”,由此可见,***签订合同后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对象是筑奥公司,与涉案工程协议书约定的内容相符。***向筑奥公司支付备用金又从筑奥公司收到其返还的备用金的事实,筑奥公司也据此理******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并且有理由让***相信***就是代表筑奥公司与其签订涉案工程协议书。其二,***在请款时直接向筑奥公司请款,***作为项目经理审批,最终由筑奥公司直接付款,可见在工程款支付过程中,筑奥公司亦履行了直接付款义务。此事实亦让***有理由相信其合同相对方及工程款支付主体就是筑奥公司。其三,筑奥公司的员工直接向***下达工程指令,并提出施工相关要求,亦符合合同相对方的特征。其四,筑奥公司上诉认为***签署了《责任人履约担保合同书》,***筑奥公司与***之间存在挂靠关系。但《项目经理责任书》中从文件名称和内容并无明确出现“挂靠”的字眼,仅以***为该责任书提供担保的行为为由就推定***明知***与筑奥公司之间属于挂靠与被挂靠关系理据不充分。且***签订合同时筑奥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甚至曾被评为优秀员工,也具有令人相信***代表筑奥公司的权利外观。故一审法院认定***以筑奥公司的名义与***建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筑奥公司应向***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 关于工程款数额,虽《广州***山项目中学绿化结算确认书》中加盖的项目章上注明“仅限于本项目申报工程资料,对外签订合同、结算、补偿、上调价格及借款无效”,但上面有***的签名。而***作为项目经理此前一直负责审核工程款,并在验收报告中签名,筑奥公司亦根据***审批签名的申请支付过工程款,此过程让***有理由相信***具有代表筑奥公司审核工程款并结算的资格。此外,该《广州***山项目中学绿化结算确认书》中载明的结算价与监理公司员工***审核发送给***的结算资料亦能相互印证。综上,经***签名并加盖项目章的结算确认书应代表筑奥公司与***之间的结算资料,筑奥公司上诉不予认可结算价,欠缺理据,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定筑奥公司、***向***支付涉案工程款及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筑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诉人广东筑**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天内连带向***支付工程款814402.37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814402.3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12月3日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458.42元,由被上诉人***负担394.69元,上诉人广东筑**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负担12063.73元。负担缴费义务的当事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付。二审案件受理费11944.02元,由上诉人广东筑**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自动履行提示 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可依法对拒不履行义务方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相关法规对拒不履行义务方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限制消费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执行费用。 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存在规避、抗拒执行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申请再审,不能产生暂停履行的法律效果。为避免强制执行产生的不利后果,请主动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