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5841号
原告:江苏星湖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胥江路。
法定代表人:王立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君瑞,江苏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
法定代表人:王东,该镇镇长。
原告江苏星湖展览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星湖展览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星湖展览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彭银凤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陶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