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21民初692号
原告:延继萍,女,1973年10月8日生,住滨州市滨城区。
原告:**,男,1972年6月30日生,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告:山东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七路78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恩浩,山东德衡(滨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延继萍、**与被告山东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延继萍、**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延继萍、**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时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