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工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与浙江交工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26民初1493号
原告:***,男,194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被告:浙江交工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63号-4A-55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8443114X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交工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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